離婚孩子的探視問題怎么約定
法律主觀:
離婚孩子探視權的約定方式:一般情況下,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等。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征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么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權的規定如下: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的,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權;中止理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權。
探視的流程是什么
1、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身份證明,并向相關派出所或公安局出具與囚犯的關系證明;
2、確定具體的探視時間,囚犯每月最多可接受兩次探視;
3、到監獄后,有專門的科室辦理接見手續,完成后即可接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探視權行使方式如何約定
約定探視權行使方式包括見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共同進餐等。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逗留式探視。探望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撫養、教育費而消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權如何約定?
行使探望權可以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若出現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權是離婚后,沒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必須協助配合這一方探望子女的行為。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一方的權利。而探望權的內容包括見面、交往等。雖然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在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的時候,人民法院有權利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以更好地保護被探望人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比如當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等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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