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撫養費標準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十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征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民法典》1085規定的不是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是撫養費的負擔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民法典》中有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后,誰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主要看哪方的條件更適合撫養孩子,法院會對雙方的經濟收入和身體狀況等多方面進行調查,如果一方是患有疾病的,是不利于撫養孩子的,這時通常會判給另一方撫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一般兩周歲以下的小孩都會判給母方撫養,但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是可以判給父方撫養的:,(一)母方的身體狀況不是很好,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身體不靈活有殘疾的,這種環境是不利于小孩的成長的,可以判給父方;,(二)母方在撫養期間,對小孩有暴力行為或者沒有盡自己義務去撫養孩子的,父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取得撫養權;,如果小孩達到兩周歲以上,母方和父方都是有權力爭取撫養權的,但哪些情況下會更有撫養的優勢,1、自己患有不能繼續生育的疾病或者已經做了絕育的手術;,2、自己跟子女已經生活了很久的,突然更換環境會讓子女的生活不習慣,更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3、看誰的條件更適合撫養子女,尤其是經濟能力好的、身體比較健康的;,4、自己沒有任何的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只要有上面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優先獲得子女的撫養權,但不敢保證一定可以拿到子女的撫養權。,根據上面的介紹得知,想要獲得子女的撫養權,還看根據雙方的條件來決定,一般都是會選擇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同時也看得出,我們國家的法律是站在子女的角度來執行。,法院在考量把子女判歸一方時,一般考慮如下幾點:,(一)子女是否尚在二周歲之內。,(二)女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三)子女是否一直跟隨女方生活。,(四)女方工資收入是否相對穩定。,(五)女方的學歷情況。,(六)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七)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八)男方是否有過錯的。(包括婚外情),(九)八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意愿。,(十)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因素。,因此,女方在爭取證據可以從這些方面出發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確定子女撫養費承擔的兩種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父母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但是,協議應當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就不應準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準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三、關于撫養費的幾個問題:
1、撫養費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撫養費的計算。經法律程序夫妻離異,不與未成年或不能獨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應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只有一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30%給付,有多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20%給付。具體: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二是對于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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