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明確規定了離婚時彩禮的分割問題,也是法院支持的情形,有三種:未辦理結婚證的;已經辦理了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些都是說的結婚前的彩禮,對于婚禮上和婚后的贈予彩禮怎么分割并沒有規定。,大家都知道,婚禮上的彩禮也是非常普遍的,雙方父母的大紅包、金銀飾物或者親友的禮金這些的贈予,都是歸類于彩禮的。,一般情況:陪嫁的財物是屬于女方的;婚禮上的彩禮或者禮金,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后辦理的,那么婚禮上的禮金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彩禮的話,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話,那就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前舉辦的,這些彩禮或者禮金就是女方收取的歸女方,男方收取的歸男方。,根據有關規定,已經登記結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后的贈予,沒有明確歸個人的就是共同的,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個人自己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是可以有所差別的,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比如:女方的化妝品、衣物等等、男方的衣物、手表等,這些雖然有些也是價值不菲,但是屬于個人物品的還是不參與分配的。,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禮上或者婚后的彩禮,在離婚時的處置都是由結婚證的辦理時間決定的,辦理之前和辦理之后是不同的,也就是法定的夫妻關系的建立和婚禮的舉辦時間前后順序很重要。,剛結婚就離婚彩禮可以退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一)共有房產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爭議;,(二)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四)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禮金錢一般情況下是屬于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一般不進行分割,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約定禮金錢屬于共同財產的除外,如果約定為共同財產的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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