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需要律師嗎
起訴離婚不一定要請律師的,在以下這幾種情況就一般不需要請律師:
1、當結果明確可預料的時候就不要找律師。有些離婚案子爭議標的額也許很大,但法律關系很簡單,判決的結果一眼就可以看出來。
2.當離婚賠償期望過高時,這類離婚案件,請律師最終起的作用不大。
3.一些離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過場。對于有些公證認證程序,只需了解后自己操作就可以了,也不用請律師。
起訴離婚前建議當事人可以先咨詢,然后再決定是否需要請律師。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起訴離婚需要律師嗎?
找律師三個忌諱:
首先,正確認識請律師的好處。請律師并不意味著打贏官司,訴訟的勝敗是事實是否清楚、法律是否完備、法官的視角、律師的水平、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制環境等因素作用的結果,律師參與訴訟只是影響審理結果的一個因素,但這個因素作用極其重要。有的當事人認為反正自己輸定了,請不請律師都無所謂。其實不然,即使敗訴,也存在敗訴程度、賠償金額的差異,在預計敗訴的形勢下,律師仍可以采取挽救措施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甚至律師還有可能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礎上反敗為勝。
其次,不一定要請名律師。名律師素質有保證,善于處理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務,但名氣大、收費高,另外可能因為業務多時間少,疏于對案情的仔細研究;業有專攻,有些律師不一定有名氣,但精于某類業務,辦案質量同樣有保證。
第三,不要對律師說假話。律師的職責是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分析利弊,從而找出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解決方案,而有些人誤認為有些事只能自己知道,或為了取得律師的信任,往往只告訴律師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不利的事實則隱瞞不說,甚至還有人隱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或編造謊話欺騙律師。其實這樣做的結果,非但對自己不利,反而可能造成敗訴。這是因為律師不能從當事人那里客觀地了解案情,無法正確分析案情,無法知道對方的論點和論據,從而不可能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辯論意見。
《律師法》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簡單的離婚案需要請律師嗎
簡單的離婚案可以不需要請律師。
離婚案件可以自行申請訴訟,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但如果對于離婚及其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存在較大爭議的,建議委托律師代理。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協議離婚的流程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協議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離婚申請書:是協議離婚的標準文書之一,需要詳細說明當事人的姓名、基本情況、離婚協議內容等內容;
2、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文件,需要明確雙方離婚的意愿、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探視等具體內容。離婚協議書需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公證;
3、結婚證和身份證:需要提供結婚證和雙方身份證的復印件;
4、房產證和車輛證明等財產證明:如果涉及到房產、車輛等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相關的財產證明材料;
5、子女相關材料:如果涉及到子女撫養和探視等問題,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本、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
6、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的診斷證明、收入證明等。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案件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贍養等方面的爭議,或者一方對離婚要求不同意,或者離婚手續需要在外地辦理等情況下,建議咨詢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為自身不了解法律法規而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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