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首先,夫妻財產分為個人財產以及共同財產,離婚后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舉證責任:對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無法舉證,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1)工資、資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27、29條(二)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洗漱用品、化妝品、裝飾物、衣物等價值不大的物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為個人財產;④離婚后又復婚,離婚分得財產為個人財產;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30、31、78條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三)房子如何分配?1.所有權屬于夫妻雙方的,協商分配,無法協商的,由法院判決:(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2.經濟適用房:一方婚前取得購房資格,并在婚前購置房屋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一方在婚前取得購房資格,但在婚后購房,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若另一方確有出資,并主張返還出資及資金占有期間利息的,予以支持。雙方婚后取得購房資格,共同出資購買的,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7、78條3.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分配,無法協商的,法院無法直接判決歸屬,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使用權歸屬。待取得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另行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7條4.貸款的房屋:(1)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怎么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貸款方式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離婚時,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決不動產歸屬于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2)婚前一方或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一方或雙方支付首付款,并貸款,不動產登記在雙方或另一方名下的,如何分割?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系出資一方明確對登記一方的贈與。分割時考慮雙方貢獻大小、家庭付出、撫養子女等因素,平衡考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3)婚后簽訂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在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名下,如何分割?婚后購置,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歸屬哪一方及對應折價款補償,需考量不動產出資貢獻大小、權屬、價格、銀行貸款及還款、居住情況等,體現公平原則。(4)婚后以一方婚前財產全額購買的自住房屋如何分配?購買房產的錢款全部來源于婚前財產,如資金全部來源于個人房產的拆遷補償款,婚后購買的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該房產是用于自住并非投資,產生的增值部分仍屬于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5)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如何分割?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父母無特別聲明的,該出資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父母無特別聲明的,該出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分割比例綜合考慮雙方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及還貸情況因素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6)父母為子女全部出資購房,如何分割?婚后父母全資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原則處理。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約定優先,若無約定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考慮雙方父母出資比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于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么時候要回去就什么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三、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五、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于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六、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房子怎么判
法律主觀:
一、夫妻雙方離婚房子怎么判決
(一)婚后共同出資買房夫妻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首先應該明確房產,是一方的名字還是共同的名字
其次應該確定房產的價值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款并取得房產證,夫妻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根據 民法典 規定,如果付款方沒有財產贈與行為,房屋將是付款方所有
(三)一方婚前通過貸款買房,婚后共同還款,夫妻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取得房產證后,估算出房子增值部分,一斤共同還貸比例,給予另一方補償
(四)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二)房產證中出現第三人的名字,夫妻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六)婚前共同出資,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夫妻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為登記一方有證明出資,將會根據比例償還,如證明不出來,無法判決適當補償。
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后房子是女方財產?
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分割的,
按照民法典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 房屋產權 ,均為共同財產。
三、五種常見情況的離婚后房子歸誰
(一)雙方對 夫妻共同財產 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
(二)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從容,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婚后買的房子就可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關于離婚房產分割問題的法律知識
離婚房產分割的具體法律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離婚房產分割具體分以下幾個情形:
一、新民法典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
《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民法典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
《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民法典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房
《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民法典規定,一方婚前購買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民法典規定,以父母名義買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民法典規定,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七條也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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