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已廢止)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只有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為可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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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以下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 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怎么分財產
無效婚姻分財產情況如下:
1.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
2.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 占有 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3.如果是不適合分割的財產,可以歸屬于男女雙方一方所有,并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或是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 可撤銷婚姻 的區別有: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八周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一、什么樣的婚姻關系是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 重婚 的;
(2)有禁止 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嗎
婚姻只有被撤銷或宣告無效時,其婚姻才不受保護。無效婚姻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 可撤銷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該條規定有兩層含義:
1、婚姻只有被撤銷或宣告無效時,其婚姻才不受保護;
2、自始無效是從開始以婚姻關系生活起計算。
三、什么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一)屬于無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可撤銷婚姻的特征:
1、違反了當事人意愿的,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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