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二審判決生效時間是怎樣的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并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于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并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目前我國的法律僅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并沒有明確具體的生效時間。那么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1、二審判決作出之日生效;2、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生效;3、二審判決送達之日生效。那么,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很容易引起糾紛。一般是以判決書的送達之日起生效的。判決書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審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分析:離婚判決書生效時間的確定:
1.如果是一審判決,簽收離婚判決書第2天起算15日,雙方均不上訴的,上訴期滿后(十五天)判決書生效;
2.如果是二審,判決書簽收之日起即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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