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不能繼承宅基地,因為可以繼承的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被繼承人享有的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宅基地上建的自建房可以繼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城鎮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要滿足的條件:
1、宅基地上必須建有房屋且未倒塌;宅基地上有完好的房屋是城鎮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必要條件。
2、繼承者必須為直系親屬;
3、無宅基地的子女優先享有。對于多子女家庭,本村無宅基地的子女優先享有繼承的權利。
城鎮戶口子女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父母宅基地使用權無其他戶內成員。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只能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內部轉讓;
2、必須得經過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批準;
3、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夠進行單獨轉讓的,一般說轉讓都是地隨房子一起;
4、轉讓人擁有兩處以上的農村房屋(包含宅基地);
5、受讓人沒有房屋和宅基地,且符合當地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條件。
但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會被認定為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農村房屋繼承需要準備的材料: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比如,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比如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被繼承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第1-4項,是必備的材料)
5、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6、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7、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宅基地轉讓要遵循:
1、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斗课菟袡嘧C》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規定履行審查、批準等手續,并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2、受讓人主體資格應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產生權利主體的身份特定性與權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因為一旦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主體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條件,除非轉讓時,該受讓人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后原則上仍遵循“一戶一宅”。農民買賣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還應當滿足宅基地標準的限制。當取得宅基地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標的數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一、宅基地登記人過世繼承權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宅基地登記后戶主死亡如何確權
戶主死亡后,登記在戶主下的宅基地可以變更變更登記,登記在繼承人的名下,但繼承如果已經有一次宅基地的,不能再登記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三、宅基地申請條件
1、提出申請建房申請人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受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受理后,集體組織成員進行討論后,有集體代表對討論結果進行公布。
3、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建房并公布后,向鄉、鎮政府國土部門申報建房申請。
4、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鄉、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將建房申請等材料報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5、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建房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建房申請等材料進行審核。
6、申請建房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②、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③、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毗連或者涉及到他人權益的,應該取得索權人的同意,且有書面協議。以上就是農村申請建房的大致流程及所需要的材料。提示:上述只是一個概括性的流程及材料,具體還需要各位結合當地的規定進行細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戶主死亡后宅基地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死亡,登記在繼續人名下,但如果繼承人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但繼承人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俣l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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