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債務要夫妻共同償還嗎
婚前個人債務要夫妻共同償還嗎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內個人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嗎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榍耙环浇杩钯徶玫姆课莸蓉斘镆艳D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要看債務的性質,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么不管夫妻是否離婚都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但如果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么與另一方無關,除非另一方自愿承擔,否則從法律上并無義務與對方一起承擔其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于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前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嗎
婚前所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婚后應雙方共同償還?;榍八返膫鶆諡閭€人債務的,婚后由個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視情況而定。婚后共同債務必須是雙方知情的、且借款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符合這種情況的,即使是一方婚前所借的債務,如按揭買房等,但由于是用于雙方婚后共同生活,因此屬于共同債務,婚后需要共同償還。如果是一方婚前因個人消費、經營等所借,且用于當事人自己的,即使結婚也仍屬于個人債務,由當事人用自己的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前財產婚后約定可以嗎
婚前財產婚后約定可以的。雙方可以簽訂書面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婚前的債務,婚后不一定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法律規定婚前債務是一般是個人債務,除非債務人有證據證明所欠的婚前之債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則夫妻雙方就不需要共同承擔,應當直接以一方的個人財產來承擔償還責任。
部分婚前的債務婚后是不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應當屬于婚前個人債務,除非是因為結婚而負債。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債務,如因為賭博、吸毒而負的債務,擅自贈與他人或為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負的債,夫妻一方因犯罪、違法所負的債務都不需要共同承擔。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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