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沒有遺囑財產怎么分配
丈夫去世后,有遺囑的話可以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配。
沒有遺囑的話首先你可以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后丈夫的那部分再進行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過世遺產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過世遺產分配比例具體如下:
1、如果逝者有子女,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1/2,子女均分另外1/2;
2、如果逝者沒有子女,但有父母,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3/4,父母平分另外1/4;
3、如果逝者沒有子女和父母,但有兄弟姐妹,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1/2,兄弟姐妹平分另外1/2。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如何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如下:
1、去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
2、前往房屋所在地地稅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3、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分配情況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1、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 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12、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在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對方的繼承權,所以,分割遺產時,采取平分的原則并無不妥。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他人無權干涉。例如,寡婦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后改嫁的,完全有權利帶走其繼承的財產。
【法律依據】: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丈夫去世遺產怎么分配?
1、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配,沒遺囑的按法定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2、丈夫死了遺產需要通過合法的繼承方式進行分配。在我國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如果沒有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的,那么就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這樣對財產分配的:
(1)首先將丈夫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其次丈夫的遺產由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還在世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共同繼承 ;如果沒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才按第二順序繼承,即兄弟姐妹進行繼承。在遺產分配時,對于老人、未成年子女、無生活來源或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生前對丈夫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多分。
二、什么是遺產保管人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遺產保管人是在被繼承人去世時存有遺產,依法應當對該遺產承擔保管責任的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確定遺產保管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繼承人去世時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
2、妥善保管遺產是遺產保管人的法定義務;
3、遺產保管人對于遺產的權利限于保管,沒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
4、遺產保管人對于遺產的保管期止于該遺產移交至合法權利人。
三、遺產保管人侵吞遺產怎么辦
1、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所謂存有遺產的人,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控制遺產的人。存有遺產而且負責保管的人稱為遺產保管人。遺產保管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執行人,還可以是其他人。
2、遺產保管人應對遺產妥善保管,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使用、處分遺產。保管人不稱職的,可經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更換。保管遺產所花的費用,最后從遺產的價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損壞遺產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返回或賠償損失。
丈夫去世遺產如何分配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配,沒遺囑的按法定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關于丈夫去世遺產分配詳細的內容,請隨我一起閱讀下文。一、丈夫去世遺產如何分配 1、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配,沒遺囑的按法定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2、丈夫死了遺產需要通過合法的繼承方式進行分配。在我國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如果沒有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的,那么就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這樣對財產分配的: (1)首先將丈夫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其次丈夫的遺產由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還在世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共同繼承 ;如果沒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才按第二順序繼承,即兄弟姐妹進行繼承。在遺產分配時,對于老人、未成年子女、無生活來源或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生前對丈夫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多分。
二、什么是遺產保管人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遺產保管人是在被繼承人去世時存有遺產,依法應當對該遺產承擔保管責任的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確定遺產保管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繼承人去世時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 2、妥善保管遺產是遺產保管人的法定義務; 3、遺產保管人對于遺產的權利限于保管,沒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 4、遺產保管人對于遺產的保管期止于該遺產移交至合法權利人。 三、遺產保管人侵吞遺產怎么辦 1、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所謂存有遺產的人,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控制遺產的人。存有遺產而且負責保管的人稱為遺產保管人。遺產保管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執行人,還可以是其他人。 2、遺產保管人應對遺產妥善保管,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使用、處分遺產。保管人不稱職的,可經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更換。保管遺產所花的費用,最后從遺產的價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損壞遺產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返回或賠償損失。 以上內容由我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權利、權力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進行了解。
相關推薦: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
遺產分割原則是什么(分割遺產時遵循的原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