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死亡后,遺留的共同債務尚未清償,而死亡一方的遺產已經分割的情況下,已經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為共同被告。遺產尚未分割的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主體的確定,其他遺產已經分割,但遺產中的債權尚未分割時原告的訴訟主體的確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無論是以夫妻一方名義還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債務,一般情況下首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非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生存的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故在夫妻所負債務的訴訟中只需列生存一方為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借款人故意轉移資產的處理方式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借款人的轉移財產的行為。這是債務人的法定權利,但是應當在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撤銷之日起的一年內提起。
債務人死亡前轉移財產,如果該行為影響到債權人實現債權了,那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如果沒有影響到債權的實現的,則轉讓行為是有效的。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置財產權益或惡意延長其逾期債權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權人的行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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