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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離婚協議書發生糾紛怎么處理?(兩份協議離婚書沖突的處理辦法)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18 22:02:30

離婚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離婚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離婚糾紛案件怎么處理,在感情上我們要知道,一個人的青春其實很有限,是不會等你幡然悔悟再重來一次的,所以大家也都會比較珍惜。以下來了解離婚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離婚糾紛案件怎么處理1

  離婚糾紛的解決方式是:協議、調解、訴訟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就離婚等事項產生糾紛的,一般可自行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的,可申請第三方進行調解,仍無法解決的,可向當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進行裁判。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一、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協商財產分配、孩子撫養權;

  2. 協商完畢后,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

  3. 需要離婚的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民政局申請離婚;

  4. 民政局審核通過離婚申請后,開始計算離婚冷靜期(30天);

  5. 離婚冷靜期后無反悔的,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領取到離婚證,雙方的婚姻關系就解除了

   二、調解步驟:

  (1)訴前調解

  (2)庭前調解

  (3)訴中調解

  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

   三、起訴流程:

  (1)準備證據

  (2)寫起訴書(提起訴訟)

  (3)立案受理

  (4)繳納訴訟費

  (5)等待排期開庭

  (6)開庭審理

  (7)等待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8)對方上訴或判決生效(調解書10天,判決書15天)

  (9)若判決生效,對方未按期付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糾紛案件怎么處理2

   離婚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一、離婚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城市里,房屋問題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是一個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在實踐中,離婚時房屋分割的情況相當復雜。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情感問題咨詢可加導師/信:)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

  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

  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既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至于產權證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還是按上述情形認定。

   (六)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明。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債權人另案起訴。

   (七)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離婚糾紛咨詢: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于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

   (九)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爭議,且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還是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離婚糾紛案件怎么處理3

   離婚糾紛咨詢夫妻感情破裂怎么辦

   一、離婚糾紛咨詢

  離婚糾紛是依照法定手續解除婚姻關系。即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離婚,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當然夫妻離婚的原因有很多,矛盾也可能存在,所以離婚時尋找專業離婚在線法律咨詢,這是很多人都會做的事情,只是離婚糾紛咨詢也需要你先陳述自己的婚姻問題,所以大家有情感問題不妨多多參考離婚法律咨詢相關專業人士,可以請教他們離婚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與方案。

   二、夫妻感情破裂怎么辦?

   1、挽回婚姻

  挽回婚姻需要要堅定的信心,在挽回之前,首先要思考這段婚姻是否值得挽回。一般來說,挽回婚姻的動機可以分為現實層次和精神層次。現實層次的因素,包括經濟、家庭、社交等等方面,挽回的本質更多是想讓生活秩序重歸‘正常’。

  精神層次則是折射出更多心態需求。了解自己想要挽回的動機,才能正確預估挽回可能遇到的困難和自身的承受力,不至于處處被動。如果值得挽回,那么就當下定決心。挽回之路肯定困難重重,如果遇到困難就想退縮,多半很難有結果,所以堅定還得先堅定信心。

   2、改變自己

  無論是否已經離婚,改變自己這一步都是必須的。改變自己形象,才能為”二次吸引”創造機會,也才能讓挽回之后更好的相處。死纏亂打或者主動聯系,很容易導致對方厭煩而失去最后的機會。所以離婚初期,不管你改變到什么程度,短時間的斷聯是很有必要的。當然,挽回婚姻的方法技巧還有很多,情感問題咨詢可加導師/信:,專業情感咨詢師陪你一起學會愛。

   3、尋找專業離婚法律咨詢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批準,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由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夫妻雙方離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存在,才談得上離婚。所以如果你在離婚過程中有需要解決的糾紛,尋找專業離婚糾紛咨詢能更好的幫助自己。

離婚判決書不服怎么辦

1、夫妻雙方通過進行協議或者是走司法的程序進行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這種法律關系。2、對于感情破裂的這一個條件,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對是否判決離婚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3、一方對于離婚判決有不服的,那就只有向法院申請再次開庭審理。

具體的離婚判決不服的情況,主要就有兩種:第一、就是在訴訟離婚之中沒有解決的問題,多是雙方在法院提及過的某些夫妻共同財產,可能由于當時沒有充足的證據而不被法院所認可或是因為有其他的各種原因當時的判決并沒有涉及到這樣的一些共同財產,還有的可能就是法院在進行調解的時候并沒有對這一部分財產進行調解,在調解書中也沒有關于這樣一部分財產的處理意見。而在離婚達成之后,雙方也沒有就這一部分財產的解決達成一致的協議,對于發生的糾紛那就只有申請法院對于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再審理,以糾正離婚判決書中或是調解書中所存在的問題或錯誤。第二、離婚判決不服的情況,那就是在訴訟離婚之后,一方對于離婚判決書或者是調解書中的夫妻財產分割不服的情況,就只有通過申請法院再次審理來解決。      離婚是現在社會中非常常見的一個行為,通常指的就是夫妻雙方通過進行協議或者是走司法的程序進行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這種法律關系,同時也終止了因為這種法律關系所帶來的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于判決離婚的具體條件就是已經確定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這個具體的情況,并且在經過了調解后無效的情況,法院就將會判決離婚成立。特別需要注意的就是,對于感情破裂的這一個條件,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對是否判決離婚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具體進行離婚的途徑主要有兩種:第一種、就是登記離婚的方式,使用這種方式進行離婚要滿足這樣的一些條件,那就是夫妻雙方在決定離婚的這個事情上面進行了協商,并且達成了一致的離婚意見,那么就可以到相關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的登記手續,對于夫妻間協商的內容,應該在夫妻的離婚協議上進行體現,但是這樣進行離婚的一種方式,是不會對離婚后涉及到的財產分割或是撫養權歸屬等問題進行判決的。第二種、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訴訟離婚,選擇這樣的方式通常就是夫妻雙方對于離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所以只能夠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再由法院裁決是否離婚,同時這樣的離婚方式在法院判決的時候也會對財產分割、撫養費、債權債務等具體的問題進行判決。      通常對于離婚判決不服的情況也會發生在訴訟離婚之中,如果有一方對于離婚判決有不服的,那就只有向法院申請再次開庭審理,走司法的審判監督程序對于判決予以糾正,但是如果是發生在訴訟離婚之中的糾紛,那么就不能向法院提起婚后財產糾紛訴訟這種行為。如果是在法院判決書生效的情況下,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當事人就已經喪失了訴權,因為生效的文書就已經產生了法律效力,具有約束力,而當事人就只有行使申訴權,對于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再審,這也是一種不服離婚判決的解決辦法。

離婚協議違約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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