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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消極條件有哪些(結婚的消極條件有哪些)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19 00:27:34

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前提如下:
一、雙方都處于單身狀態沒有配偶。
二、雙方是自愿結婚的。
三、雙方都達到了法定婚齡,即男方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年滿二十周歲。
四、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另外,結婚前還要做到:
1、知根知底
兩人相處最重要的雖然是現在和未來,但最好也了解一下他的過去,看看他在哪里上的學,以前做過什么,以前的感情經歷,是否有特殊經歷,這些都可以了解一下,這樣才更有安全感。
2、經濟互通
大多數男女在婚后財產都是互通的,在經濟上形成合伙,彼此掙多少錢,有多少錢,欠多少錢各自心里都有數。若經濟不透明的話,在經濟上很容易產生分歧,影響彼此之間的關系。
3、良好溝通
婚前一定要有良好的溝通,雖然婚后可能會出現一些變化,未必能像商量好的那樣完美,但至少兩人都做好了應對婚后生活的準備。
司法解釋
《婚姻法》第8條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后,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于解決婚前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并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系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后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于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而婚前同居關系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系不屬于法律調整范圍,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對于結婚的相關認定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在雙方準備領結婚證之前,還需要對相關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雙方存在強迫結婚或者并沒有遵守婚姻自由的原則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司法機關來對婚姻狀態進行無效判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結婚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法律主觀: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再婚。,(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結婚的必備條件有哪些結婚的必備條件,是指當事人在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其要件有二,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結婚的禁止要件結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們在結婚時必須排除的條件,是婚姻的障礙。這是從消極方面來規定的,故又稱消極要件。,(一)從三個方面對此作了規定。,1、禁止重婚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2、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于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于倫理道德的要求。,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八周歲。

在什么情況下人們不能結婚

一、在什么情況下人們不能結婚
屬于不能結婚的情形主要是法律意義上的禁止結婚情形,主要有三個方面:
1、與有配偶者結婚構成了重婚;
2、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緣親屬關系;
3、結婚時未達到男性22周歲以上女性20周歲以上法定的結婚年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民法典結婚的條件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并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于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之前的《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民法典》生效后就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但《民法典》并不是簡單地將其刪除,而是相應的增加規定:如果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系。其具體規定是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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