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贈與子女財產屬于具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這種贈與屬于不可撤銷的贈與。,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有別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也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夫妻雙方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是可以約定歸屬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贈與“給夫妻另一方的。,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將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其性質與一方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無本質區別。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子女房產,并以離婚協議的形式以明確該意思表示,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這種贈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與婚前財產贈與夫妻另一方亦無本區別。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張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其履行。,有離婚協議的,遵協議。沒有離婚協議或協議不成的,按法條執行。,如果在婚后得到的繼承或贈與是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那么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時就應進行財產分割。,如果家里老人去世后并沒有留下遺囑,那通過繼承的方式也就是法定繼承,則繼承而來的房產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家里老人有遺囑說明的,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丈夫或妻子一人,則在離婚時就不用分給對方了。,如果是贈與的話那也是一樣的,如果在贈與時沒有加說明或是贈與合同上只說給夫妻的,那么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加有說明的那么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而實際上,贈與是跟繼承有所的不同的,不同在于得到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是在合同成立的時候或是交付的時候同時生效的,而繼承則是在被繼承人死后才生效的,還有就是被贈與人跟繼承人的范圍也不一樣。因此得到的份額是不一樣的。贈與時得到的份額是一個人的話,那就直接是個人財產了,那么離婚是不會分割的。,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給子女必須是雙方有協議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給子女,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或者是分割完夫妻共同財產后,雙方或者一方有權就自己分得的財產贈與給孩子。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離婚協議中 贈與子女的房產能否撤銷要看具體情況。 第一種是房產已經過戶給孩子。這種情況下由于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 房產給孩子 的行為已經履行完畢,贈與房產給孩子是夫妻雙方的自愿行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能再撤銷房產贈與。第二種情況是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民法典中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按此規定,如果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那么夫妻雙方或一方可以 撤銷離婚協議 書中房產歸孩子的約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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