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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中評估拍賣程序是怎樣(離婚房產評估流程是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19 09:19:55

法院拍賣房子的價格是怎么評估的


法院會首先聘請一個評估公司來進行房子價值評估,然后根據房子的情況來制定起拍價格,起拍價是房子總價的7到8折,但是由于每一套房子情況不同,被執行人的房子外債總額不同,擁有各種瑕疵評估等,如果被執行人對評估價有疑義可以申請重新評估和打折。這其中沒有任何黑幕,法院也是想快速變現的,提高結案率。
申請進行房屋評估的程序有哪些
1、首先委托方應到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單位去咨詢、查閱有關的文件,了解一下房屋評估相關知識。
2、委托方向房地產估價單位出具“房地產估價委托書”作為委托評估的依據,如過房地產估價單位沒有異議,即可視為接受委托。
3、接下來,委托方要向估價單位提供估價房屋土地的相關資料,比如土地使用證及附圖、地上建筑物產權證明及附圖、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文件等,如果是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則須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
4、資料準備齊全并交給估價單位之后,委托方便可與估價單位約定實地勘察的時間,并明確勘察時的具體要求。
5、估價單位在約定時間對委托方的房屋進行實地勘察并評估,委托方支付評估服務費,約一個月的時間,委托方便可領取房屋土地評估報告書了。
哪幾種情形需要進行房屋評估
1、如果有一方對交易的房屋沒有價格概念,又不相信對方的報價,可自行委托或雙方共同委托有資格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2、辦理房地產保險需要進行評估,可分為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和保險事故發生或損失程度評估。
3、向銀行申請房地產抵押貸款時,銀行為確定抵押物的擔保價值,需對抵押人的房地產進行估價。
4、當交易雙方由于房屋價格不公平而產生糾紛時,一方或雙方可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糾紛案件中涉及的爭議房地產進行評估。

起訴強制拍賣房產流程

法律主觀:

在司法程序中,如果當事人不還債務或者其他什么原因,經過申請,法院是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對其房產進行拍賣的。一、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產的程序有哪些?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1、評估價格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價格評估完成后,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并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準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準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3、確定和委托拍賣機構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托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采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拍賣機構確定后,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委托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后,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征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5、確定拍賣保留價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并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于或低于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6、舉行拍賣會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并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7、確認拍賣結案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后,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占有人清除,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二、拍賣的條件有哪些?拍賣的三個基本條件: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后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布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后確定最高價金為止。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三、法院強制執行時拍賣應哪些注意事項?1、評估、拍賣前一定要查封,財產不經查扣凍不能處分,首封法院處置。財產不能重復查封,只能輪候查封,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2、如果享有抵押權等優先債權法院想要處置的話,可以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請移送函,因為最高人民院批復明確: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3、有承租人租賃的話,問租賃開始時間,要租賃合同,告知承租人其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是否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有哪些裝修,哪些能拆走,哪些形成附合,花費多少錢,有無票據。4、查封后租賃的,應裁定解除承租人的占有,而不是裁定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5、查清被執行人房產是否有公安機關查封,若有公安機關查封,極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除該處房屋銀行享有抵押權外,就暫緩處置或者不處置。原因是若該房產被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為贓物或用贓款購買的房屋,就得退臟或者將該房屋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受害人。刑事涉財產刑執行的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1)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2)退賠被害人的損失;(3)其他民事債務;(4)罰金;(5)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1)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6、根據《關于轉發住建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無證房產應在拍賣公告和裁定上寫清:該處房屋無房屋產權證書,買受人或承受人按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后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對于無證房產可以執行,但不處理登記事項,防止通過執行行為使違章建筑合法化。7、如果拍賣處置的房屋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拍賣所得價款需為其扣除5-8年租金。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離婚中房產分割找哪個部門評估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房產應當申請法院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持有《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或《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專業人員,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運用估價方法,在綜合分析,在特定時間最可能實現的合理價格所作出的估計、推測與判斷。
離婚房產如何評估價格:
1、房產評估是按房屋總值來計算
2、若該房屋是僅有的住房,法院是不會支持出售或拍賣房產的,因為基本的住房需求,必須得到保障,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 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
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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