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丈夫婚前房子為個人財產,丈夫死后只能作為遺產繼承。如果丈夫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房子。如果沒有遺囑則法定繼承,妻子與父母、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一起繼承丈夫房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婚前財產老婆能繼承。配偶屬于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一方去世后,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對其遺產進行法定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客觀:婚前財產老婆能繼承嗎按照《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丈夫的婚前財產,雖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屬于丈夫遺留的個人的合法財產,妻子當然具有繼承權。【案情介紹】再婚的奚女士,在丈夫去世后與三個繼子女為丈夫和丈夫前妻留下坐落于上海市天目路上的一間二層樓房的繼承產權份額發生爭議,并告上法院。奚女士訴稱,2003年6月其與再婚丈夫胡*賜相識戀愛并共同生活,同年9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丈夫胡*賜身患多種疾病,對其照顧護理直至去世,盡到了做妻子的義務,現要求繼承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產權份額。三繼子女共同辯稱,此房屋是其生父胡*賜與生母張*花共同財產,屬生父與繼母的結婚前的財產,因此繼母無繼承權。【審判結果】法院認為,奚女士和三個繼子女都為胡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間二層樓房是胡*賜與前妻張*花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歸張*花所有。因張*花先于胡*賜去世,張*花的產權份額由其繼承人胡*賜和三個親生子女各繼承八分之一,胡*賜擁有的產權份額共計八分之五。胡*賜去世后,其產權份額由其繼承人即奚女士和三個繼子女各繼承三十二分之五。法院經審理后,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奚女士享有丈夫婚前財產的三十二分之五,三個繼子女各享有三十二分之九。【案件評析】按照《繼承法》對遺傳范圍的相關規定,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所有的合法個人財產。因此,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個人財產的,繼承人都可以依法繼承。因此,本案中三繼子女的觀點是明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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