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可以反悔重新分配財產嗎
離婚協議是否能反悔重新財產分割需根據以下情況判斷:
1、離婚協議已經簽訂還可以反悔,在沒有領取離婚證之前離婚協議書都是沒有生效的,一方如果反悔,可以要求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
2、如果雙方已經領取了離婚證,那一方對財產分割反悔的,除非有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否則法院不會支持。
協議離婚的流程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離婚協議的情形包括:
1、協議離婚條件:一是雙方是合法的夫妻,也就是具備結婚條件;二是雙方是自愿離婚,意思就是沒有人強迫他們;三是經過協商,對子女撫養問題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
2、協議離婚的程序:一是要申請,二是要審查;
3、協議離婚的期限:協議離婚的期限是30天,因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后,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后,才能發給離婚證;
4、子女撫養問題:子女撫養問題在離婚協議中也很重要,一般大人的事情都好說,但是子女的利益就要另行協商了;
5、財產分割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在離婚協議中也很重要,分割財產也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男女雙就財產分配問題后悔的,可以在離婚后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沒有發現訂立人在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調解離婚后財產可以重新分配嗎
法院調解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還有未分割的財產或才發現的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財產中的個人部分歸個人所有,共同財產部分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法院會考慮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的一方的權益來分割。并且另一方有權請求出軌一方進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一、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離婚以后財產分割方式有: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后財產分配后可重新調整嗎
法律主觀:
一、離婚后財產分配可以調整嗎
一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調整,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 夫妻共同財產 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辦法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的辦法有:
(一)一方的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二)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離婚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的條款有哪些內容
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八十三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房產可以重新分配嗎?
離婚時對房產進行了分配,有一套房分給了男房,也過戶到男方名下,現在女方要求過戶到她名下,男方也同意,如何辦理離婚房產可以重新分配,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對房產的分配做出了明確的約定,那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如果沒有達成協議,或者協議中的約定不公平或不合理,那么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進行重新分配。在重新分配時,需要考慮到房產的實際情況、雙方財產狀況、子女撫養等因素,以確保分配結果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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