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尚未還清的貸款也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所以雙方必須共同承擔還款的義務。(2)如果兩個人感情確實破裂了,離婚了,該負債仍然需要夫妻共同來償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后也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3)如果離婚后購買房屋的一方無力支付房屋的貸款,銀行仍有權向其配偶追償。未獲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銀行償還了房屋貸款后代償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后房貸該如何處理離婚 后夫妻雙方可以就償還房貸進行協議,通過協商決定是由一個方還貸,還是繼續由雙方還貸。若決定由雙方還貸,還可以通過協議設定還貸的份額。而若是離婚后房子被判定由一方所有的話,那么作為共同貸款人的另一方就可以提出變更 住房貸款 人的要求,申請解除自己償還房貸的義務。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房貸怎么辦如今,社會經濟發展很快,很多人生活節奏也快,離婚的概率還越來越大,但是離婚后的房貸改怎么處理,在很多人眼里,這是一個很頭疼的問題,然而這個問題也是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碰到的問題。那么,離婚后房貸怎么辦呢?來給大家介紹幾種處理辦法。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夫妻二人關系存在期間的話,若是夫妻之間一人以個人名義負債買房,那房貸的負債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如果兩個人感情破裂,離婚了,該負債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來負債,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來進行償還的。那就需要進行過戶。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房屋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因此,一般來講,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
過戶情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 是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將離婚雙方的名字登記變更為原夫妻一方,并根據相關規定由被過戶方繼續繳納按揭。
2、 是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
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銀行貸款。雙方可以到公證處辦理房產公證后,一方繼續使用原按揭人的銀行卡繳納貸款。
3、是將離婚雙方共同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必須還清銀行貸款或者第三人為離婚雙方清償貸款后方能履行相應的過戶手續。
離婚后房貸怎么處理?離婚時有房貸由雙方協商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且該房產登記于一人名下的,房產應當依法判決屬于登記人所有,剩余的貸款歸登記一方,而另一方可請求登記方進行相應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有房貸離婚的,在離婚時,房貸一般可以由兩人協商償還,或者誰取得房子的產權,相應的房貸也由這一方償還。如果實在不知道如何處理,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處理。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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