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沒有收入,離婚財產怎么分?
一方雖然沒有收入,但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收入屬于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也能夠分割共同財產的。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老婆沒工作離婚分財產怎么分
夫妻雙方對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存在誰多誰少的問題,但如果一方有財產或者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行為,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對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利。但是在具體的分割過程中,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區分判決。那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老婆沒工作離婚分財產怎么分的問題。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共同保管,任何一方都不得侵犯。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雙方有平等處理共同共有財產的權利。夫妻雙方對婚前婚內各自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后所得的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心血的一方,享有權利也有義務維持該方衣食無憂、生活富足、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物質條件。”
2、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等協商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獲得的勞動報酬、知識產權所得收益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所負撫養義務不能消除時,由過錯方負擔相應的撫養費。雙方協議處理或者調解無效且無新進展時,為保障無過錯者,離婚時可以按照比例進行分割;
按份共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一方因重特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另一方要求獲得賠償的,人民另一方應給予一方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分割夫妻共同財富時可以少分或不分:(1)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2)繼承或贈與所得物品;(3)受贈一方對另一方給付彩禮的;(4)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5)公民在境內所得的合法收入;(6)生產、經營、投資取得的收益;(7)繼承或贈與所得物品;(8)其他應當歸家庭所有的財產。
4、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一方所有,在婚姻關系結束后由雙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另一方不得將個人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混淆使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投資取得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和使用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管理和使用共有物的權利。
5、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時不得侵害其他產權人對財產分割有分配權的財產權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在法律上,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的子女,即為夫妻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得分割。這里的“其他合法權益”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共一夫或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約定婚姻關系終止后所得利益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債務人不應主張權利”。需要注意我們知道老婆沒工作因為現在社會中很多人結婚都沒有固定收入或沒有穩定工作,所以在離婚之后都會選擇將手中所執的工資交給離婚夫妻雙方繼續共同生活,這樣做雖然可以得到暫時的幫助卻不能解決夫妻債務問題。所以對老婆沒工作離婚怎么分財產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該財產是怎么來判才行。
婚后老婆沒掙錢可以分財產嗎
婚后老婆沒掙錢可以分財產嗎女方雖然沒有工作,但婚后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是可以分到財產的。至于婚前財產的那一部分,有很多種情況,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需要遵循以上的五個原則,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裁判。
女人沒有掙錢男人離婚該不該分財產?
一、女人沒有掙錢男人 離婚 該不該分財產? 第一,在雙方離婚的過程中,應該本著 共同財產 判決分配的原則進行。根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規定,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 訴訟離婚 程序 對于 婚姻登記 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 訴訟 ,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到 法院起訴離婚 ,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 》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 后,應當在7日內 立案 ,并通知當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 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定期開庭。 [2] 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不服 一審 判決的,應當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 證據 報送第 二審 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開庭審理 。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因此,男女雙方在 結婚 后已經構成婚姻關系,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的是不變的。夫妻雙方若是因為情感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而辦理離婚的,就要理性對待婚姻 財產分割 問題,男女平等原則和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在這體現出來。所以不管是哪一方,財產分割都有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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