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補貼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于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由于住房補貼也具有工資性,故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補貼,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夠當做一方的財產。住房補貼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的收益、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財產,均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界定的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橐鲫P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因此,正是由于住房公積金具有工資的性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只要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該公積金屬于個人所有的,該公積金就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的工資算共同財產不?
一、夫妻一方的 工資 算 共同財產 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工資屬于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范圍:工資、獎金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 加班 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是勞動收入,只有勞動了才可以創造收入(一個人的工資標準屬于預見性尚未實際發生的收入),不屬于存量財產,是不可分割;但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的存款余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共同財產都平均分割,但雙方也可以協商達成分割方式。 《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最新婚姻法 財產分割 標準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 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夫妻雙方在 結婚 以后的工資收入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而且不分哪一方掙多掙少,在離婚的時候,財產的分割原則都是根據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的,也可以由雙方協議進行財產的分割。
生育津貼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法律分析:不屬于。生育津貼是屬于人身專屬性的補貼,不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生育津貼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民法典規定: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知,生育津貼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相關推薦:
結婚彩禮給多少(彩禮錢一般給多少)
有子女的離婚協議書(關于孩子的離婚合同協議書)
婚外情離婚證據(婚外情離婚證據)
家暴如何離婚起訴書(家暴離婚起訴書要注意什么)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離婚孩子怎么判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