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監護人需要什么證件
做監護人需要雙方的身份證、戶口薄和親屬關系證明等。做監護人可以到居住地的居委會申請,也可以到法院去申請。監護人要遵循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為原則,同時保護好被監護人名下的財產,但是不能擅自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一、要做監護人需要什么證件? 當監護人的手續需要帶上雙方的親屬關系證明、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等。可以通過到法院申請,也可以到當地的居委會申請。 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二、什么人才可以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與精神病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都需要監護人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不是誰都可以當監護人的,對于監護人是要符合一定條件的,必需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而且是跟被監護人有親屬關系的人才可以,由要做監護人的人去居委會或者法院去申請。
臨時監護人證明怎么開
臨時監護人證明的開辦流程如下:
1、準備相關材料:申請人需要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申請人與被監護人的關系證明等。具體要求需要向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民政部門進行咨詢。
2、提交申請:申請人需要向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民政部門提交申請,填寫相關申請表格,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繳納相應的證明費用。
3、審核和審批:公安機關或者民政部門會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審批,審核通過后,頒發臨時監護人證明。證明的有效期根據不同的地區和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
辦理臨時監護人證明需要的資料包括:
1、申請人及被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3、被監護人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如結婚證、離婚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5、臨時監護協議書;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等。
綜上所述,在遞交材料之前,應當仔細核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要求,以便更好地辦理臨時監護人證明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申請法定監護人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申請 監護人 需要準備: 1、監護人信息表(包含監護人的 身份證 明復印件); 2、被監護人信息表(包含被監護人所玩游戲相關信息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3、填寫未成年人家長監護申請書、起訴 保證書 、授權書并手工簽字(需下載,填寫并打印,簽字); 4、申請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證明文件(戶口簿或有關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 民法典 》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相關推薦:
遺產繼承判決書已經下來了但是對方不履行怎么辦(遺產繼承官司判決后如何執行)
破壞生產罪處罰(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刑罰有何規定)
票據行為的表現(票據詐騙行為的具體表現)
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什么是票據返還請求權)
孤寡老人如何贍養(孤寡老人如何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