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不均怎么辦?
一、 離婚財產分配 不均怎么辦 如果是 協議離婚 反悔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訴訟離婚 是可以反悔再次起訴分配財產的。 現行《 婚姻法 》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 夫妻共同財產 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 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 離婚財產分割 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 共同財產 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 債務 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 離婚損害賠償 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離婚案件中,出現最多的情形的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一些涉及到多數額的財產,或者是房產有多處,共同財產復雜的案件,當事人一般都是要 委托律師 代為 訴訟 的,再整理這個房產以及財產的時候,都是很復雜困哪的事情,由 律師 代為處理更加科學。
離婚后感覺財產分割不均能起訴嗎?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 雙方協議離婚 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 財產分割協議 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后,一方覺得財產分配不均,怎么辦
您好,如果離婚財產已經分配,一方覺得不均,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選擇通過起訴的方式重新分割。起訴請求對財產重新分割的情形主要有:一、離婚后發現一方在離婚時有轉移、變賣財產、虛構債務等侵害共同財產行為的;二、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起訴要求變更;三、如發現離婚時尚未分割的財產,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均無明確,可再次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092 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3 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84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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