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
寫放棄遺產繼承協議書才有效如下:
1、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的姓名、性別、電話、地址等基本信息。
2、寫明本人自愿放棄繼承繼承,放棄的遺產范圍、放棄的理由等主要內容,聲明人簽字或蓋章,寫明時間。
放棄房屋繼承權協議書怎么寫
法律分析:首先在開頭寫上放棄繼承權協議書,然后另起一行寫上聲明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址),對被繼承人位于的房產(土地使用證號房產證號)享有產權。寫清楚和被繼承人的關系。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房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最后由聲明人簽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書模板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聲明人。聲明人系被繼承人的兒子。被繼承人日在省市死亡,遺留房屋一套(座落,建筑面積:平方米)。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聲明人對上述遺產依法享有繼承權。
一、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怎么寫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雖然遺產放棄繼承是個人的自由,但弄不好,也會形成很大的矛盾。有的放棄繼承是想把自己的份額給特定的親人,這時更要注意,沒有特別說明的,其他繼承人都能繼承到你放棄的份額。
二、放棄遺產繼承的依據
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放棄繼承的一個最重要條件即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應當是從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間內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遺產分割之前放棄的是繼承權,而在遺產分割之后再有放棄的意思表示,則為放棄其對遺產的所有權,因此,公證員在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同時,也辦理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然,這也是根據司法部規定的格式要求出證的。現在面臨的問題是,物權法即將實施,該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人或者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三、財產繼承權放棄需要哪些手續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后,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后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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