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把房單獨贈予結婚的女兒
法律分析:屬于女兒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但需要擬定一份贈與協議明確贈予一人,如果沒有協議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去公證處辦理房產贈與合同,指明受贈人為你女兒一人,進行房產過戶,其配偶對于該房產就沒有任何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父母贈與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婚后父母贈與的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以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父母贈送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父母贈送的房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系。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系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系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系。但是,根據相關法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相關法律第十九條的規定。
2、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于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3、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系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現實中,父母對子女的贈與無可厚非,但如果此時子女已經結婚成家,父母再贈與房產的話,從原則上來講,往往是會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這種情況下父母贈與的房子自然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不過,要是父母在?婚后贈與房子,明確表示了這只是贈與給其中一方的,多數情況下是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那此時房子就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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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親贈予女兒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嗎
法律分析:父母為子女結婚后購房出資,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這需要在贈與時作出證據證明,最好是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親贈予女兒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嗎
法律主觀:
父親贈予女兒的房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有。如果是女方父母贈與給女方個人的房產,并且明確指定該房產只歸女方所有的,則應認定為是女方一方的房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父母沒有明確指定贈與的房子只歸女方所有,或者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婚后獲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那么房產就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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