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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要退彩禮嗎(離婚彩禮要歸還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22 08:49:42

離婚女方需要退彩禮嗎

離婚女方一般不需要退彩禮。
離婚彩禮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因此不需要返還彩禮。根據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申請離婚的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夫妻雙方財產證明、子女出生證明、離婚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
2、選擇適當的離婚方式: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通過律師或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交申請:根據選擇的離婚方式,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給律師、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繳納相關費用。如果選擇訴訟離婚,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訴訟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4、庭前調解:人民法院會安排庭前調解,希望夫妻雙方在庭前達成和解協議,盡可能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
5、庭審:如果庭前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法院會安排庭審,夫妻雙方需要在庭審中提交證據、陳述事實和訴求等,并接受法院的審理。
6、判決:經過審理,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7、執行:如果一方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判決生效,雙方需要按照判決內容執行,并完成離婚手續。
綜上所述,離婚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認真考慮和慎重處理。在離婚之前,雙方可以采取溝通、咨詢、調解等方式嘗試解決問題,避免走向離婚。如果必須離婚,應該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錢要退嗎

法律主觀:

女方先提出離婚,如果男方能證實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么女方就 需要返還彩禮 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 (二)、 (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后彩禮需要歸還嗎

離婚后彩禮是否需要歸還要視情況而定:
1、一般來情況下,結婚之后離婚的,彩禮可以不用退還;
2、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實際共同生活過,離婚時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3、男方婚前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彩禮返還應當遵循的原則如下: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綜上所述,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或締結婚姻關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如果有一部分彩禮已經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了,則消耗的部分不需要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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