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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遺囑條款的效力認定(離婚協議中遺囑條款的效力怎么認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22 14:25:29

離婚協議書能夠作為遺囑嗎

離婚協議書 和 遺囑 是不同的法律文書。 離婚協議 不同于遺囑: 1、離婚協議是以 離婚 為前提;遺囑是以死亡為前提; 2、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意思表示;遺囑是單個人的意思表示; 3、離婚協議內容具有效力必須經過登記離婚的機關或人民法院辦理為前提;遺囑只有符合法定形式就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離婚協議書不能作為遺囑來對待。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協議可以作為遺囑嗎

離婚協議不同于遺囑。1、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為前提;遺囑是以死亡為前提。2、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意思表示;遺囑是單個人的意思表示;3、離婚協議內容具有效力必須經過登記離婚的機關或人民法院辦理為前提;遺囑只有符合法定形式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離婚協議書遺產繼承有效嗎

法律主觀: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繼承的規定有被繼承人留有遺贈協議的,遺產按照遺贈協議繼承;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遺產按照遺囑繼承。都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前妻以及前夫都不是法定繼承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離婚協議和遺囑以誰為準

離婚協議和遺囑兩者都管用。協議在簽訂之后,當離婚的時候會發生效力,如果說是遺囑的話,那么遺囑也會發生效力。當然沒有離婚的情況之下的話,離婚協議是不發生效力的,并且兩者都管用。

一、離婚協議和遺囑哪個管用?      離婚協議和遺囑兩者都管用。離婚協議簽訂以后,只有當你們離婚之后才會生效。如果沒有離婚,離婚協議沒有效力,所有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配偶死亡,并且立有遺囑,那么遺囑效力高于離婚協議。      如果你們離婚之后,他去世的話,由于離婚協議已經將房產所有權歸于你,只需要變更登記。他死后的遺囑屬于處分了你的財產,是部分無效的。二、遺囑產生法律效力應當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1、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具備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想法和意愿;      3、遺囑處分的是立遺囑人的合法財產;      4、遺囑內容可以達到及有條件實現;      5、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破壞公共秩序。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依據法律擬訂合法遺囑,并且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位或數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更改或撤銷自己的遺囑。三、離婚協議的性質是什么?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百七十一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于遺囑發生的時候,他肯定是需要有一定的生效條件的,同樣的離婚協議書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條件之下才能夠生效,比如說離婚的時候才能夠對于其中所約定的內容來進行執行。否則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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