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將針對繼子女的這個代位繼承權做一個簡單的分析。被
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一個晚輩直系血親代為繼承。一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當然這里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所謂的非婚生子女就婚姻之外,大家通常所說的小三所生的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一個繼子女,只要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形成了一個撫養(yǎng)的關系,那么繼子女的也是有代為繼承權的。
那么以上呢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個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民法典》第1128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法律分析:如果沒有形成法定的撫養(yǎng)關系的,不能代位繼承,如果形成了的,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于父母死亡。
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喪失繼承權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只有完全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代位繼承才能發(fā)生。代位繼承還有別于轉繼承:轉繼承就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分析: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有代位繼承權。根據“被繼承人的養(yǎng)子女、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yǎng)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養(yǎng)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的規(guī)定,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有代位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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