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成了真離婚,財產是否能夠重新分割需要視情況而定。
不管是假離婚還是真離婚,離婚事實是無法改變的。如果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簽署離婚協議時,雙方存在虛假的意思表示或能證明一方是在被欺詐、脅迫情形下簽署的。該離婚協議可以經過訴訟方式撤銷或是認定無效,因此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處于未分割的狀態,如協商不成,可再次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撤銷的訴訟時效應當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欺詐、脅迫后的1年內提出。該協議存在雙方虛假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該協議應當為無效。
離婚協議無效后,雙方可以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該訴訟時效是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離婚財產分割標準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財產分割要注意的事項有:
1、需要證明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提交房產證和購房合同作為證據;
2、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
3、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男女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原則上只要男女雙方是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且協議的內容并沒有違反法律規范的規定,也并沒有侵犯到第三人的權益,那么該財產分割協議就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假離婚后夫妻雙方未同居的,首先,辦理了離婚登記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已經生效,除非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的,離婚協議生效后財產是無法請求重新分割的。 假離婚后夫妻雙方同居的,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 離婚 時,有關 財產分割 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據《 婚姻法 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的 訴訟時效 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也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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