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可以放棄繼承嗎
可以的。我國公民有依法繼承房產的權利,也有放棄繼承房產的權利,當自愿放棄房產繼承時,需要提供一份聲明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繼承權的放棄需通過明示方式確定,需要簽訂繼承權協議或放棄聲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可以選擇性部分繼承嗎
繼承可以選擇性部分繼承,相關規定如下:
1、繼承可以選擇性繼承,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部分財產;
2、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但是放棄繼承應該用書面方式表達。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房屋遺產繼承公證辦理的方法如下:
1、房屋遺產繼承公證辦理首先需要前往不動產也就房屋所在地的公證機構;
2、查詢辦理該公證的材料目錄;
3、準備好所需材料并提出公證申請;
4、公證機關一般會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但是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可以放棄房屋遺產繼承嗎
可以。遺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同時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為了防止放棄遺產反悔所帶來的被動情況,建議公證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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