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前買房貸款婚后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但屬于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是共同財產,離婚可以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后屬于共同財產嗎婚前買的房子有貸款,不一定屬于共同財產。
從按揭購房的法律關系來看,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三方兩個法律關系,即購房方與出賣方(一般都是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當購房方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賬戶后,開發商就應當為購房方辦理房產證,在辦理了房產證以后,購房方與開發商之間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
購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個合同,即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此時,購房者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不過由于購房者基于他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該房屋上設定了抵押權,使得購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購房者向銀行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者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然而如果在婚后夫妻共同償還了購房貸款,在離婚時該房屋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回答是否定的,既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就應該判歸一方所有。如果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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