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在異地能辦理離婚手續嗎
夫妻在異地能辦理離婚手續,不過只有訴訟的方式離婚才能在異地。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只能到原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因此不能通過的方式辦理異地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在異地辦理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離婚需要在結婚登記地辦理嗎
辦離婚手續不需要在領取結婚證所在地辦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居民辦理離婚手續是可以到雙方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的,而不需要一定要在領取結婚證的地方進行辦理,若公民在異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的情況下,公民還可以異地申請訴訟離婚,具體需要咨詢當地人民法院為準。
三、辦理離婚需要什么材料呢
離婚分為 協議離婚 和訴訟離婚。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需要攜帶雙方的戶口本原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以及雙方的離婚協議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手續。
2.如果您是指到法院起訴離婚的話,您需要攜帶起訴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或是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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