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糾紛具體由哪個法院管轄
撫養費糾紛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起訴撫養費需要到男方那邊起訴嗎
孩子撫養費可以在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不可以在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除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否則都應該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一、撫養費不給,是在對方所在地起訴嗎?
1、可以選擇在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
2、離婚時約定好的每個月給撫養費,但離婚后對方不給,那么就要看你們當時是以哪種方式離婚的。如果訴訟離婚,可以碼稿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協議離婚,可以以離婚協議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對方按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對方仍不支付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前爛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慧模漏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慶埋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譽肢螞,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饑燃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起訴孩子的撫養費去哪里起訴
起訴孩子的撫養費,可以去被告所在地的管轄區人民法院起訴。撫養費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起訴支付撫養費怎么辦
離婚后起訴支付撫養費,應該是由子女還是父母一方作為原告起訴支付撫養費,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
1、如果是父母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對方未按離婚協議支付撫養費的,則對方構成違約,應該由父母一方為原告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
2、如果撫養費問題未經父母雙方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及未經法院通過訴訟確定的,則也應以父母一方為原告當事人,以父母的另一方為被告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來確定對方應該支付撫養費的標準和方式;
3、如果是父母雙方已經對撫養費問題達成了協議,或已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撫養費支付標準,但現在要求對確定的撫養費標準進行變更(增加)的,則應以子女為原告當事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一方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糾紛由什么法院管轄
撫養費糾紛由什么法院管轄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子女撫養方面做出約定,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的方式。一方拒絕履行支付撫養費義務的,對方可以采用調解、仲裁甚至訴訟的方式維權。如果選擇了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撫養費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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