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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起訴程序如何舉證(離婚被告開庭前怎樣寫舉證材料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23 20:50:39

起訴離婚時對方銀行存款如何舉證?

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要求雙方提供的存款余額,只要對方對余額數量沒有異議,也不要求提供流水賬就沒問題,否則,可以異議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去銀行調取流水記錄。另外,法院不會就婚姻存續期間所有的流水記錄要求說明去向,一般情況下法官要求必須說明近一年內的大額支出去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起訴離婚全流程,這6步你要知道

辦離婚案多了,兩個人能協議離婚是最好的,可是TA一意孤行,或者漫天要價,或者就要拖你,完全不顧你的想法,就別跟他客氣了,大家該起訴起訴。

1.確定離婚訴求

僅僅是為了離婚,還是離婚的同時,分割財產或爭撫養權,因為不同的目的,后續要準備的起訴材料會不一樣,大家提前想清楚。

2.準備起訴狀

訴狀需要有: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3.立案

要準備的立案材料有: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本或出生證明原件,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婚外情、家暴、D博、吸D等。

網上微法院也可以立案,不過現場立案會更快,因為能當場立案的,都當場受理,不能立的會登記,然后一次性告知你要補充的材料。

4.等待開庭通知

立案后,會將你的訴訟狀副本寄給被告,等被告提交應訴材料。

法院整理好所有材料會通知你開庭時間,如果有大額財產爭議情況,這時可以請求訴訟保全。

5.庭前調解

這不是強制性流程,你可以拒絕也可以接受,但我建議能調就調,省時省力。

調解和好:法院讓你撤訴。

調解離婚:經過調解后對方同意離婚,對于財產分配、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法院制作調解書,效力等同離婚判決書。

調解不成:對方不同意離婚,或者財產、撫養權沒談攏,那就等著法院開庭吧,這時要提供證據的盡快提交,要調查財產情況的也要在規定時間內搞定。

6.開庭審理

法院安排好開庭時間會給你發傳票,通知到庭,開庭走3個流程。

陳述:這是每個人都要做的,法官也會向你提問,一般會給當事人做好庭前培訓,緩解緊張。

舉證質證:可以提前給證據分好類,并寫明證據的證明目的,方便舉證和應對質證,免得到處翻。

辯論:你先發表意見,然后是雙方辯論,這時要冷靜,別成了對罵,一般會當庭宣判,10天內把判決書寄給你。

起訴離婚需要多久呢?

第一次起訴,一般審理3~6個月,如果感情破裂的證據不充分,不判離的可能性挺大,之后要等6個月后才能起訴。

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么進行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起訴離婚案件的流程如下:1、向管轄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2、立案庭組織先行調解;3、符合起訴條件的離婚案件,可以進行立案受理;4、庭前準備,進行交換證據等程序性的操作;5、進行法庭調查,查清案件事實;6、進行法庭辯論,雙方舉證質證;7、進行庭審調解;8、簽署庭審筆錄;9、宣判環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條先行調解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順序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庭審調解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一百四十七條法庭筆錄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怎么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兩者在時間周期、經濟成本、流程程序、法律效力上都存在差別。兩種離婚方式各有優缺點,分別適用于不同情形下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在訴訟離婚中,由于專業律師和法官的介入,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調解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都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約定明確、不易產生爭議,離婚后再發生糾紛的概率相對更低。
1、時間周期不同
訴訟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的,二審普通程序審限3個月;特殊情況審限可延長。
登記離婚:雙方達成意思一致,制作離婚協議,目前有離婚冷靜期30天的規定,民政局審核通過相關必備材料(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兩張兩寸單人照片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時間在31天到60天之間。
2、經濟成本不同
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涉及訴訟費,房產等相關評估費等,根據相關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登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目前不收費。
3、程序不同
訴訟離婚:經過立案審查、訴前調解、案件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等程序;
登記離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4、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離婚:法院調解及裁判文書具有強制效力,如一方拒不履行,則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登記離婚:離婚協議在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基礎上形成,對雙方有約束力。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需要經過系列程序,主要包括確定管轄法院、立案、開庭審理、判決、執行,但并非每個案件都經歷所有程序。
離婚訴訟管轄法院:通常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
開庭審理: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判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一、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住所地一般是指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滿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
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采取強制措施、監禁的,向原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為戶籍所在地)。
夫妻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立案申請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
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則予以釋明。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1、訴前材料準備
圍繞具體訴訟請求,一般需要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存在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需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相應財產相關的證據材料或線索。
2、提交立案申請
立案可以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線上方式如電子訴訟平臺等,線下方式是指直接去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郵寄方式是指將立案材料郵寄到法院指定地址進行立案申請。
3、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于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應當一律接收、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則予以釋明。
法院立案部門登記并接受材料后,如原告同意調解的,法院必須對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組織調解。
如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調解未取得成功的,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并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告知原告限期補正,補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4.答辯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屬于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舉證質證;
3、法庭辯論;
4、最后陳述;
調解貫穿離婚案件的全程,開庭前法官可以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仍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雙方當事人需按照傳票確定的時間按時到庭參加庭審。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無特殊情況,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參加庭審,不能到庭的應提交書面意見。
四、法院判決
在法院判決之前,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由法院裁定是否準許。
原告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不得再次起訴離婚。
在案件進入該階段后,雙方當事人仍可以針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申請法院調解。經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記錄在案;經調解離婚的,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進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當事人簽收判決書起十五日為上訴期限,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判決不準予離婚且沒有上訴的,原告可以在六個月之后再次起訴離婚。
五、申請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異議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需要注意的是,拿到生效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不需要再領取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在離婚判決書未生效期間,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訴訟離婚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夫妻一方過錯的證據、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債務的證據、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夫妻收入情況證明等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因此,夫妻一方在起訴離婚時,針對相關訴訟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同時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要確保證據的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法性,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
一、證據概述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并且,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違法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
二、證據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證據材料
1、身份關系證據材料
(1)能夠證明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戶口本等;
(2)能夠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據,如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戶口本等。
2、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1)第一次離婚判決書、筆錄等相關法律文書,證明雙方感情破裂;
(2)分居的相關證據:
a、租房合同,付房租的轉賬憑證如銀行流水、與房東的微信對話、微信(支付寶)轉賬憑證,所在小區出入證等能夠證明實際居住地的證據;
b、如在父母、朋友家借住,可提供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出具的居住證明(需寫明自何時開始在居住地居住,證明雙方分居情況);
c、聊天記錄等,證明雙方已經形成實際分居狀態等。
(3)如雙方曾經起草離婚協議書,可提供的證據包括:
a、雙方商議離婚協議書內容的相關證據,如微信、電郵、視聽資料等;
b、說明離婚協議書商議的結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等。如起草的離婚協議書,微信、郵件往來、視聽資料等。
(4)如有報警、社區調解、親朋調解的,需提供相應證據:
a、雙方因家庭矛盾或家庭暴力或家庭糾紛反復報警,需提交報警日期、報警人、報警電話、接警人姓名、出警派出所名稱,派出所出警記錄等,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
b、社區等組織介入調解,需提交社區名稱、調解時間、社區調解記錄等材料;證明雙方已經尋求外力幫助和好,但是無任何效果;
c、親朋調解,對于雙方父母、親朋、婚姻介紹人介入調解,但是無效的,需提交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材料;證明雙方無和好可能。
(5)證明對方存在惡習,需提供相應證據:
a、嫖娼,被查處的相關證據材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證據;
b、酗酒,因酗酒被送醫、服藥、戒酒診療等證據。如因酗酒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c、賭博,如提供賭博網站登錄賬戶、密碼、賬戶信息、欠債、還款、被警方處理等證據;
(6)對方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等,需提供相應文書證明。
(7)證明對方過錯責任,包括以下情形:
a、重婚、婚外同居,如對方與婚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舉辦婚禮,有非婚生子女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b、家庭暴力,如因家庭暴力就醫的資料、報警記錄等。
(8)其他可提供的證據材料:
a、證明對方性格不合、心態扭曲等其他證據材料,視情況而定;
b、相應診斷證明:如患有抑郁癥、重大疾病等,證明一方可能受到傷害的危險緊迫性或己方存在不適宜離婚的情形。
3、有關子女撫養的證據材料
(1)爭取子女撫養權的,爭取撫養權一方可以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a、收入證明,要求有單位蓋章,經辦人簽字;證明起訴離婚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提供工資卡的流水。
b、居住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
c、本人學歷證書、獲獎證書等。
d、盡心撫養、教育、陪伴孩子等視頻、照片等,記錄陪伴照顧孩子、為孩子提供穩定良好成長環境的育兒筆記等。
e、給孩子購買用品的網購截圖、發票、小票、收據等;為孩子購買保險的所有保險合同。
f、帶孩子去醫院看病就診等記錄,如孩子疫苗注冊記錄,孩子就診就醫的記錄,打疫苗的本上簽名是我方及親屬等,看病的收據、發票等,證明我方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生活的各方各面,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傾注了全部的精力。
g、離婚協議書中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
h、生育兩個孩子的,提供兩個孩子在一起的親密照片、嬉戲玩耍視頻。證明兩個孩子密不可分,應該一起生活、一起成長。
i、本人父母表示愿意協助我方撫養孩子的承諾書(要求父母手寫,雙方簽字,內容是父母有能力并且愿意協助我方撫養孩子等)。
g、其他證明本人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證據。
k、對方不宜撫養照顧孩子的證據資料,如有不良惡習、實施家暴、素質低下、不承擔家庭責任、不照顧孩子,患嚴重疾病無法自理等。
l、女性生育孩子時是否有危險,是否承受極大風險生育子女,醫院簽署的風險告知書、提示書等。
(2)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證據材料
a、孩子生活的費用分類,可按月、季度、年度等進行計算和支付。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支出、義務教育等、度假(出游)、看病(基礎疾病固定花銷、體檢、日常看病)等;
b、對方年收入匯總、含獎金、公積金等。
4、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材料
(1)證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證據材料
a、房產相關證據材料:
(a)房產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住房維修基金票、中介合同、中介費發票等;
(b)涉及到貸款,需提交貸款合同、貸款還貸明細(含貸款年限、月還貸金額、本金、利息數額、剩余貸款本金等);
(c)涉及到父母等人出資、己方出售住房后換房、婚前財產出資等,需提交出資證明、原房產出售證明、能夠證明是婚前財產的證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d)是否為政策性住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e)是否為軍產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或或辦理更名過戶,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f)是否為央產房,是否使用工齡、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是否符合上市交易審批條件,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g)購買價格、現價值(隨時關注):
(h)是否接受或申請房產評估。
b、車輛相關證據材料:
(a)行駛證、登記證(大綠本)、
(b)婚前購買婚后置換/婚內購買:婚前車輛婚后置換需提交置換證明;
(c)購車發票;
(d)購買價值/現價值。
c、存款、理財相關證據材料:
(a)己方銀行交易明細,理財可申請銀行出具相應的明細;
(b)需要調查對方存款、理財的,需提交存款/理財所在銀行、賬號、開戶行等必要信息。
d、公積金相關證據材料:
(a)公積金查詢明細;
(b)需要申請調取的,需提供對方所在單位、明確調取時段。
e、公司股權相關證據材料:
提供公司名稱和相關的工商登記資料等
(a)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相關證據材料:
開戶機構具體名稱和賬戶相關的流水等。
(b)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相關證據材料:
商業保險保險單、保險類型、支付的保險費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現金價值等證據資料。
f、名貴手表、奢侈品相關證據材料:
(a)品牌、型號、誰掌握;
(b)購買價值、現價值。
g、家具、家電相關證據材料:
(a)品牌、型號;
(b)發票、付款情況、購買價格、現價值;
(c)制作小額財產清單。
h、知識產權收益等相關證據材料,如實際取得專利權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i、古董字畫、收藏品相關證據材料:
(a)價值、保管情況;
(b)特征、購買獲得過程、特征;
(c)發票、支付憑證。
j、貴重金屬(金條、金器)相關證據材料:
(a)(a)購買時間、地點、價值
(b)保管情況;
(c)發票、支付憑證。
k、企業年金相關證據材料。
l、繼承所得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m、接受贈與所得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n、海外資產相關證據材料。
o、其他需要分割的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2)、可能影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因素包括:
a、對方過錯;
b、己方過錯;
c、財產取得的方式;
d、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費的支付;
e、是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資料。
5、證明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
1、債權相關證據材料
(1)對外出借的時間、地點、原因;
(2)債務人姓名;
(3)出借方式和金額;
(4)償還情況。
2、債務相關證據材料
(1)對外欠債的時間、地點、原因相關證據材料;
(2)債權人姓名相關證據材料;
(3)欠款方式和金額相關證據材料;
(4)償還情況相關證據材料。
6、其他能夠證明當事人主張的證據材料
四、注意事項
1、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應注意確認是否有進行證據保全的必要。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2、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且需要提供其他證件對該復印件予以印證,否則可能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證據材料涉及微信、短信、錄音等音頻、視頻證據材料的,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原始載體,即進行錄音、拍照、拍攝的手機、錄音筆等;故存儲在電腦、微信、手機等載體內的證據材料都不得隨意刪除、備份、剪輯,否則提交的證據材料可能不被法院采納。
證據取得方式及程序應合法,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時,要求視聽資料的取得過程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隱私權等。
3、證據材料涉及銀行賬戶內的大額存款、理財時,當事人在變動前要與律師進行溝通,如隨意處置,可能涉及到擅自揮霍、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離婚訴訟依法應當交納的費用。
離婚訴訟的收費標準可分為案件受理費用的收費標準、案件申請費用的收費標準以及其他與訴訟有關費用的收費標準。
通常情況下,交納訴訟費用是離婚訴訟立案、審理、判決的必要條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預先繳納一定費用。當事人不繳納或者未按時繳納訴訟費的,視為撤訴處理,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一、收費標準
1、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5)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6)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7)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2、案件申請費交納標準
(1)執行申請費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保全申請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二、費用負擔
1、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離婚案件雙方情況的基礎上決定。
2、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4、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5、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6、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7、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8、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請費,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9、申請保全措施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三、交納退還
1、案件受理費
(1)受理費的預交
離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上訴人預交。
(2)受理費的變更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a、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b、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3)受理費的交納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案件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4)再審案件受理費的預交
依照法律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2、案件申請費
案件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請費依法不由申請人預交的,執行申請費可以在執行后交納。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的費用,以及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3、費用的退還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四、費用救濟
1、當事人的異議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但可以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異議。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2、司法救助
(1)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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