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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財產分割的規定涉及哪幾個方面(婚姻法財產分割規定是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24 05:38:59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幾種情況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對具體生活中離婚財產分割的細化。如,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離婚如何分割,婚內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財產等等。下面,就新婚姻法財產分割列舉幾條給大家參考。

一、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1、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注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項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于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么時候要回去就什么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3、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4、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二、總結

以上是新婚姻法財產分割新規定中的部分列舉,對于其他的新規定,可以咨詢一下律師。不過如果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的財產數額比較大的,還是咨詢律師比較好。律師除了幫你解答法條外,還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具體為你具體分析,省得您自己在那糾結。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新婚姻法是怎么規定的,婚前財產怎么分,婚后財產怎么分,怎么分割房產,以下是婚姻法財產分割的詳盡內容。

一、新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婚姻法財產分割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的分割首先要明確什么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5、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以上便是新的婚姻法中對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新規定,面對越來越多的物質人,新的婚姻法目的在調整社會中人們偏離正軌的價值觀。最后,新婚姻法中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產新的規定解釋就到這里。如果還有疑問的話,那就需要咨詢專業的人士來解決了。

婚姻法財產分割相關規定有哪些

結婚或是離婚都不是隨心所欲的行為,一舉一動都受著法律的制約,婚姻法財產分割相關規定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分別是什么內容?

一、婚姻法財產分割相關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財產分割相關規定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現實的離婚訴訟中,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十分困難的事情,讓法官以一紙判決拆散兩個家庭也未免強人所難。所以,單方面主張離婚在實際中很難一次完成判離的結果。

在法律上,結婚和離婚都是對人身有著重大影響的行為,不可能僅僅因為兩人某些個人行為而改變夫妻法律關系。正確的理解應當是,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選擇分居,并滿2年,之后如若有一方起訴離婚,法院可能會根據這種情況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這種過程,仍然是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為核心原則展開的。遭遇情感危機面臨分手?

婚姻法財產分割相關規定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深陷情感泥潭?

婚姻法財產分割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財產分割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一、婚姻法財產分割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沒有約定當事人可起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二、婚姻內的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三、分割養老保險金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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