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去撫養權意味著什么?
離婚時,放棄撫養權意味著孩子由對方撫養,自己支付撫養費 。但如果有如下情形,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變更孩子撫養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在離婚問題上解決兩個人的之間的糾紛要謹慎處理,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只能歸一方所有,但是另一方并不是沒有看望孩子的權益,也就是與孩子之間的關系依然存在,保障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會留下陰影,就是在保障孩子的正常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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