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了,所得的錢仍然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要看情況,婚前買的房產還是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買房的錢不應予以分割。如果婚前購買的房產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婚后賣了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客觀: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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