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與他人沒有關系。父母離婚的財產分割,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通過訴訟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擴展資料:
一、以下三點說明,成年孩子是不能分到家產的,因為分割的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1、父母如果離婚,婚后財產雙方平均分割。
2、即使孩子把工資上交家里,父母離婚時孩子也不會分到財產。
3、如果父母在孩子結婚前后離婚,母親用家中存款給孩子買的家電等物品,這就算是父母對孩子的贈予,父母離婚時不會分割這部分財產。
二、相關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以上法律條款,可以得出,當家庭破裂,父母離異,在法律上,成年的孩子是不能分割家產的,因為財產屬于父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父母離婚,子女也是可以父母雙方的遺產的。
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的繼承權也不會因父母的離婚行為而受到影響,只要父母沒有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指定給他人繼承,那么子女就可以在法定繼承中以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份分別繼承父親和母親的遺產。
在判斷遺產繼承時,子女不會因為父母離婚且一方并不直接撫養子女為由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有多個繼承人時會考慮眾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前是否盡到了贍養義務。如果不被直接撫養的一方沒有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少分的。
離婚后遺產的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子女和父母,如果再婚的,現任配偶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任然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立有遺囑的,則以遺囑的內容為準。
1、當同一批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每個人所繼承的財產應該是相同份額的,并不存在差別。這是最普通的在法律中所規定的事項,但是這也是在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發生時所規定的順序。
2、在特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分配金額可能會有差別。根據據相關法律表明,特殊情況主要有:
(1)在日常生活中困難,而且自身很難有勞動力得到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進行財產分配時應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額。
(2)對于被繼承人身故之前,有其他人對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顧義務的,或者是法定繼承人中有人與被繼承人長時間在一起生活的,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給他。但這不是強制性規定,必須由其他繼承人商議同意后才能進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支持的依據。
(3)對于自身有條件對于被繼承人生前能夠進行撫養的,卻沒有盡到自身的養育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是可以不對其進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給他,這是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的原則性問題。
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離婚之后遺產繼承的方法是法定繼承,遺產繼承有四種方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撫養協議。如果其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同時出現,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律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遺產繼承糾紛處理方式:
1、法定繼承糾紛的處理
法定繼承是指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將遺產分配給合法的繼承人的繼承方式。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及有關司法解釋,依據下述規定解決法定繼承糾紛。
(1)繼承權男女平等。
(2)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6)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7)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轉繼承糾紛的處理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實際接受遺產之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行為。
常見的糾紛有其他繼承人侵犯轉繼承人的繼承權,或者剝奪轉繼承人的繼承權,遇到此種情況,侵權人應停止其侵權行為,并將應由轉繼承人所得份額歸還轉繼承人,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由于其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轉繼承人的損失。
3、代位繼承糾紛的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有代位繼承糾紛,依據此條即可保障代位繼承權人的繼承利益。
4、遺囑繼承糾紛的處理
在所有的繼承糾紛中,出現較多也是遺囑繼承糾紛,例如在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也有未公證遺囑;有書面遺囑,也是口頭遺囑;有同樣內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遺囑;還有日期不一致同時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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