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能反悔重新財產分割嗎
離婚協議能反悔重新財產分割。簽訂了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可以反悔的。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效力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反悔的,須在一年內起訴,且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會被法院變更或撤銷:
1、存在欺詐行為;
2、存在脅迫行為。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協議分割主要體現為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所達成的協議,該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是當事人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反悔怎么辦
男女任何一方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反悔的,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但是是有時間規定,應當是在協議離婚之后一年內提出,同時還需要出具自己在簽署協議時受到了欺詐或脅迫行為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已經離婚了離婚協議還能改嗎
已經離婚了,離婚協議不得隨意更改。離婚協議未向登記機關遞交的,可以更改。在已經遞交、登記機關發放離婚證書后,不能更改。
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在夫妻雙方結束婚姻關系的一年內,其中一方就財產分割反悔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者撤銷原有的分割協議,在此期間,法院發現當事人存在脅迫、欺詐他人行為的情況時,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
除此之外,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協議離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配。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分割。
離婚后對離婚協議不服的方法如下:
1、離婚有兩種途徑,通過法院起訴離婚和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通過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情況,并根據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出是否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
2、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任何一方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都可以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離婚案件的判決一般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三大塊。如果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當事人一般只能對子女撫養權、撫養費、財產問題提起上訴;
3、如果一審法院判決雙方不予離婚,原告可以在一審判決生效后過6個月再次向法院起訴,不建議上訴。一審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可以二次更改嗎
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二次更改,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還未辦理離婚登記,可以直接進行更改;
2、如果已經辦理離婚登記,對于單純的不合理,如果能夠證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在一年之內起訴到法院進行處理。當事人對離婚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后發現上述情況,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在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需要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對方是法定婚姻過錯方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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