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由配偶中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在離婚時賠償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因此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是可以要求賠償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保障。,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女方出軌男方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據有:一方在外和他人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來往的書信、知情的證人證言、出軌方和他人的聊天記錄等。收集證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證據合法,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的證明力由法庭進行確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由配偶中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在離婚時賠償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因此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內出軌 離婚賠償是目前離婚案件中最多的,在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么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不予支持。那么夫妻一方有外遇的離婚賠償可以要多少呢?
一、夫妻一方有外遇的離婚賠償標準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由于我國對夫妻一方有外遇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夫妻一方有外遇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痛苦、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老公出軌!婚姻危機!如何快速拯救婚姻?
二、夫妻一方有外遇離婚是否可多判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會經常碰到很多這樣的咨詢:我老公或老婆出軌了,夫妻一方有外遇離婚是否可多判?我們先看一下如下案例:
張某與李某于1981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子女兩個,婚生兒女均已成年。2004年,男方出軌認識第三者并生育兒子一個。2015年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有過錯為由向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離婚;2、夫妻共同財產按女方男方7:3的比例分割;3、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男方答辯表示同意離婚,但是財產分割不應該按7:3的比例分割,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
順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認為:由于女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不當行為,因此酌定夫妻財產按照55%:45%的比例進行分割,同時考慮到男方存在過錯,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在本案中,法院很明顯是根據男方存在過錯,從而酌定判決夫妻財產按照55%:45%的比例進行分割,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但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夫妻一方有過錯,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法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無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可以多分。但為什么法院在判決時會存在無過錯方多分的情況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及第十三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上述這些的規定,均體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在某種程度上,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無過錯方適當多分。換句話說,夫妻財產的比例分割,完全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以往的很多案例當中,很多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即使夫妻一方有過錯,也僅僅是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夫妻財產還是按50:50的比例進行分割,但近年開始,越來越多的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過錯的大小對夫妻財產按不同的比例進行,證明這也是一種趨勢。筆者認為,離婚糾紛中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金,佛山地區的法院一般支持5萬元左右,如果僅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判決男方賠償女方,不足以體現對男方對家庭不負責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為的譴責和懲罰,不能充分維護女方的合法權益。所以夫妻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是可以提出要求財產多分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至于多少,要根據過錯的大小及法官的“心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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