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贈與的股份離婚的話怎么分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方婚前所得財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父母婚前贈與的股份以及股份所得的收益,除有約定外一般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婚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對該股份進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前股權,婚后增值,離婚該如何分割
如果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夫妻二人愿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夫妻一方不愿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愿持股方。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股權的約定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除非夫妻另有書面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
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麥共同財產:
2、下列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3、夫妻可以實現約定財產制,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三人如果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前原始股婚后上市離婚分配
法律分析: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后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你丈夫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你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前婚后財產該怎么分割?
情況大概是這樣的,領證前定親的時候有給女方一筆錢。領證后辦酒席前又給了一筆,并且買了手表首飾等。女方在領證后辦酒席的時候陪嫁了一張存款單,寫的女方名字。這些離婚的時候按照法律具體應該如何分割?求詳解!婚前婚后財產分割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具體如何分割需要根據當事人具體情況來定。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情況和規則:
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建立前獲取的財產,一般包括:
- 遺產或贈與的財產;
- 個人所得稅后的收入;
- 前配偶的財產;
- 其他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一般由原所有人自行處理,婚姻關系解除后不予分割。但是,如果婚姻期間夫妻一方出資購買、維修或改建婚姻共同財產,經協商一致或者裁決認定屬于財產增值部分的,應當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婚姻期間財產
在婚姻關系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勞動、財產等方式所取得的財產均為婚姻期間財產。一般包括:
- 勞動所得的工資、津貼、獎金等;
- 經商、經營、投資所得的利潤;
- 銷售、出租等行為所得的收入;
- 沒有事前約定但一方為達到夫妻生活必需,向另一方提供的勞務、物資、貢獻等其他情形的財產等。
婚姻期間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根據情況進行分割。
婚后財產
婚后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建立后取得的財產,一般包括:
- 一方從遺產、贈與、繼承、勘探開采自然資源獲得的財產;
- 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承擔的債務所獲取的財產;
- 一方因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取得的補償的財產等。
婚后財產原則上屬于取得者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取得婚后財產的一方將其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也可以在離婚時視情況判斷是否需要進行分割。
總的來說,婚前財產歸原所有人所有,婚期間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后財產為取得者個人所有。但具體分割須根據當事人具體情況進行協商或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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