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事先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簽訂婚前協議時,雙方必須是出于自愿訂立協議,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其次,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財產(括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協議的客體。另外,協議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違法的協議內容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滿足以上條件的婚前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很多人會有誤解,認為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就是無效的。其實不然,只是公證過的協議效力相對更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分析】:只要內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是有效力的。婚前協議,是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對雙方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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