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一方失蹤向被告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宣告失蹤后,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婚姻關系解除。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七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另一方可以直接起訴離婚的,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規定的程序審理并判決,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夫妻一方玩失蹤的話,另一方可以在對方失蹤滿兩年的情況下,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在法院依法受理并宣告失蹤后,發布失蹤公告,另一方再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律規定一方在失蹤的情況下,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該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