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漲撫養費怎么申請?
要求漲 撫養費 怎么申請? 可以以孩子的名義(你是 法定監護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要求男方增加孩子的撫養費數額。 主張增加的撫養費數額,可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子女撫養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規定。 對方要求漲撫養費,漲多少合適 一、 我國《 婚姻法 》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 撫養 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在這個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就可以會根據以上情形來判斷了。 怎么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 根據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發生困難時,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當初 離婚協議 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并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于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于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申請實在是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得已的選擇。這個可以根據夫妻離婚時, 離婚協議書 、法院離婚調解書,或 離婚判決書 中的孩子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或者另行提起離婚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訴訟。 總之,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應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通過起訴方式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需要起草“增加撫養費 起訴書 (狀)”。通常來說,增加撫養費起訴書(狀)為格式文件,主要內容包括父母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部分,其中“事實與理由”最重要,可以根據以上列出的法定條件敘述事實和理由,而且一定要充分詳實,有理有據,這是獲得增加撫養費關鍵所在。 綜合上面所說的,撫養費是根據雙方協商之后才決定的,但是現在隨著物價的上漲,那么撫養費也是可以增加的,但是增加撫養費也是必須要雙方協商,而且還要舉例說明增加撫養費的原因,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受理,而對于拒付的,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 。
離婚后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律主觀:
離婚后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條件 (1)首先應是父或母有給付能力。 (2)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法律客觀:
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應另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該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撫養費不夠可以要求增加嗎
撫養費不夠可以要求增加。
撫養費可以增加的情況是當原定撫養費的數額已經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另外,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其他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增加撫養費。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
3、對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于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
綜上所述,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判決、調解時,撫養費標準一般是依據當時當地的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如何起訴增加撫養費
法律主觀:
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的撫養費,隨著物價的上漲,孩子其他方面費用支出的增多等原因,可能已經不足以滿足子女的生活需要,這時,雙方可以先行協商,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增加支付撫養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單獨起訴,請求法院變更撫養費。
起訴時,應以子女的名義提起訴訟,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為法定代理人,原告一方應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原來撫養費的標準已經不能滿足子女的生活需要,由法院審查判斷后,判決變更撫養費的給付標準,以滿足子女的生活需要。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二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相關推薦:
最新繼承法全文(新民法典遺產繼承法全文)
怎樣訂立遺囑信托(辦理遺囑信托的需要哪些條件)
遺產稅的征收范圍(中國遺產稅開始征收了嗎 稅率是多少)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