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高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16、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認定該情況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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