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過戶需要什么材料
繼承房產過戶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戶口本或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3、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
4、全部合法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5、房產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減免審批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怎么辦理房產過戶
1、由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并將合同進行公證;
2、買賣雙方到房子所屬房產管理交易進行申請,提交相關資料,申報房屋價格,等待房產管理交易進行審核;
3、房產管理交易給予批準回復之后,買賣雙方需繳納二手房過戶辦理中所需繳納的稅費,拿契稅完稅證;
4、 憑完稅契證到土管部門辦理國土證,后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完成二手過戶手續。
房產繼承需要什么手續
辦理房產繼承需要手續具體入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房屋的產權證明或者其他憑證;
3、繼承人的相關身份證件;
4、法定繼承人證明;
5、其他法定繼承人書面表示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的證明。
房產繼承要滿足這些條件: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
3、房產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
房產繼承的流程:
1、繼承人先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然后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最后攜帶相關材料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房產繼承需要證明:
1、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2、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所述,房產繼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遺產房過戶給子女需要什么證明材料
法律主觀:
辦理遺囑繼承房產過戶手續流程:第一,辦理房屋繼承過戶需要的證明材料如下:1、被繼承人的遺產證明材料。2、如果是多個繼承人,就要按遺囑或法定繼承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并簽訂協議書,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就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第二,房屋繼承登記步驟。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由評估公司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對房屋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遞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法律客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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