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分居期間的收入是屬于共有財產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里要分兩步來判斷。首先,夫妻分居是否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分居的,雖說不在一起過夫妻生活,但仍然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時間無論長短,依然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次,判斷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共同財產。如果符合該條規定,則此時分居期間的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如果不符合該條規定,則不屬于共同財產。,(一)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民法典認定感情破裂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搬遷,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于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還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則證明力度加強,可以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二)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經濟狀況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沒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法院一般不予采信。,這種案例徐律師遇到很多,一對老夫妻常年性格不合,分室而居近十年,甚至分灶吃飯,但由于僅一方陳述,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另一方否認,法院無法認定分居事實。,(三)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2、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3、一方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4、雙方來往的書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好一些。,(四)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不會自動解除,經常有人咨詢說分居兩年后,婚姻關系是不是自動解除了?不用在辦理離婚手續?顯然很多朋友在這點認識上是錯誤的。我國沒有自動解除婚姻的法律規定,離婚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即使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夫妻分居期間彼此沒有聯系,此期間各自所得到的財產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很多離婚當事人因此而認為此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可以視為個人財產,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要夫妻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沒有生效,則在法律上雙方仍然屬于夫妻關系,所產生的一切工資、獎金等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方法: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必要的補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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