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離婚法律法規
臺灣地區的離婚規定:
1、辦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離婚登記的機關
華僑同內地居民之間離婚,要求在內地辦理時,如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做了妥善處理,須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辦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離婚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出具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的同時,華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港澳臺同胞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特別提醒:涉僑、涉港澳臺同胞協議離婚的,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協議離婚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香港男女離婚問題
涉港澳臺胞訴訟離婚登記1、涉港澳臺訴訟離婚登記
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自愿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一途。2、涉港澳臺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港澳臺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港澳臺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港澳臺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港澳臺胞離婚的案件;
乙、大陸一方與港澳臺胞離婚后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港澳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丙、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港澳臺胞離婚的案件。
(3)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三、涉港澳臺訴訟離婚提供的證據效力相關規定
1、如果涉港澳臺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來自港澳臺灣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
2、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港澳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在大陸無住所的港澳臺灣地區當事人從港澳臺灣地區寄交或者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港澳臺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3、港澳臺灣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港澳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
一方是香港居民如何在國內離婚
法律主觀:
一、港澳居民同內地居民在內地訴訟離婚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同內地居民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以向內地公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內地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夫妻雙方都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如他們原先系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現因特殊原因可以要求在內地辦理離婚登記或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所在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受理涉港澳居民離婚案件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我國婚姻法、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審理,保障雙方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涉及港澳居民一方須負擔子女撫養費等內容需要執行的,應當力求避免判決或調解協議發生執行上的困難,盡可能采取一次性給付并立即執行的辦法。二、港澳居民同內地居民在內地登記離婚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同內地居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其登記離婚的條件和程序完全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僅在具體程序上有某些特殊規定: 1?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同內地居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2?離婚當事人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客觀:
一、港澳臺居民離婚之——協議離婚內地居民同我國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駐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1、內地居民在與港澳臺居民離婚時需要出具的證件有:本人的結婚證,本人的身份證,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如《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身份證;雙當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2、港澳臺居民協議離婚的條件:結婚登記時在中國內地辦理;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雙方就離婚和離婚事宜達成一致。如不符合該條件,只能訴訟離婚,具體規則科參照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二、港澳臺居民離婚之——訴訟離婚在港澳的同胞,遠在內地登記結婚的,現在發生離婚訴訟,如果其向內地人民法院請求,內地原結婚登記地或原戶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從港澳寄來的委托書和書面意見,必須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經我國指定的港、澳地區有關機構的律師給與證明,方能承認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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