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婚戀糾紛時,彩禮是屬于經濟糾紛了。
彩禮,顧名思義,是男方娶女方給女方及其家人的所謂一種重視和補償。是基于婚姻而存在的。如果最終結不成婚,那么無論是否同居過,是否有孩子,或婚姻存續時間很短,類似的情況,法律都會支持女方退還男方全額或者一定比例的彩禮。否則就很容易滋生以婚姻行騙的惡性社會事件,現實也有很多通過結婚發家致富的案件,利用的就是男方想娶老婆的心理,利用風俗人情。是極不可取的。
至于情侶拍拖期間同居,那屬于你情我愿的行為,無論男女,為對方付出的感情、時間、甚至金錢都是屬于自愿付出、主動贈予,當然大額的比如房子車子這些有待商榷。具體是要看贈送的時候是為了什么目的,比如彩禮,就是實實在在是為了百年好合,男方一家的誠意,如果最終婚姻不成(訂婚并不算正式結婚,只有領證后才算,此案例中,最多算試婚),或兩個人性格不合,矛盾不合,那就不具備組成一個家庭的前提條件,那么相應彩禮房車那些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東西都失去了原本的意義,女方及其家人不得霸占、侵吞、耍賴不還,法律不支持不說,還搞臭了名聲,以后這家的女兒誰還敢娶就不怕她故技重施,通過結婚閃離掠奪錢財,男方成了冤大頭嗎?
訂婚后同居分手,女方退還男方彩禮是應當的,搞到男方要起訴才肯歸還,這女孩一家也是見錢眼開,不愿意吐出來,才逼得男方如此。感情是感情,經濟是經濟,感情沒了,做人的基本臉面還是要有的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應該全額返還。僅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居住的情況,而未辦理結婚手續卻共同居住這種情況的,就是我們常說的未婚同居,這種情況下分手了要根據當下情況。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禮酌情返還應該根據同居時間長短、是否育有子女、一方或者雙方過錯程度,以及彩禮在雙方同居期間的花費等等情況考慮。
彩禮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在沒有出臺正式的法律規定之前,彩禮返還并不一定,一般情況下是,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
彩禮返還的條件有哪些?
彩禮的返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三類:
1. 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 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了,但未共同生活就離婚的。
3. 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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