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離婚 女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總收入一般承擔20%~30%的撫養費。如沒有固定收入的,則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承擔20%~30%的撫養費。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自行確定撫養費的承擔比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為如果不具有撫養權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則需要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支付撫養費。以下是對撫養費比例的具體解釋:,(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二)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于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可予以適當調低。,(三)對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于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可以適當調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不離婚若一方不給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要撫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一般不算。只有一方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吞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行為屬于轉移婚內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離婚了給孩子撫養費是多少主要是由當事人進行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通常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如下:,第一,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情況,通常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給付,如果是兩個以上的子女,需要適當提高撫養費的比列;,第二,對于無固定收入的情況,可以按照當年總收入進行計算,比例同上。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給,也可以分次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起訴支付撫養費的原告是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子女負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既有人身屬性,又有經濟屬性,且不附加任何條件,不因夫妻雙方之間婚姻存續狀態的變化而變化,它是子女撫養費請求權的基礎。,子女撫養費可以依據現實情況雙方協議調整,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調整。撫養費的調整應該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并且要考慮到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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