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無法 辦理離婚手續 ,一方要離婚的,只能提起訴訟離婚,請求 法院判決離婚 。 離婚訴訟需要去對方的戶籍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去法院立案起訴時需要攜帶起訴狀, 身份證原件 及復印件2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或是 戶籍所在地 的法院起訴并于法院規定的日期前交納訴訟費繳納完畢訴訟費后,耐心等待法官通知。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港澳同胞是指具有港澳居民身份的中國公民。確定當事人的港澳同胞身份要注意兩點: 一是要具有港澳居民的身份,即須持有當地主管門頒發的 居民身份證 ; 二是要中國國籍。有的港澳中國居民持有外國 護照 ,如其所持的是英國或葡萄牙的屬土公民護照,根據我國政府分別與英國政府、葡萄牙政府達成的協議,他們仍是中國公民。如其持有的是英國或葡萄牙的本土公民護照或其他國家護照的,則屬于中國血統的外籍人而非港澳同胞,其離婚問題應按涉外離婚辦理。《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規定為港澳居民。 1、港澳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的離婚: 港澳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離婚,要求在內地辦理,如雙方 自愿離婚 并已對 子女撫養 和財產做了妥善處理的,共同到內地居民 常住戶口 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內地一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 提出離婚訴訟。 2、夫妻雙方都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離婚: 夫妻雙方原在內地 結婚 ,后來都到港澳地區定居,因特殊原因,雙方回內地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由當事人原 結婚登記 地、原婚姻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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